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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共享

上海研润 | 2024-09-03 | 浏览量:114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近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如下:
支持对象。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三)入驻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在孵创新创业企业;
(四)支持期内县(市、区)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合作的企业,或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
第十条 支持范围。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以下情形不属于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以下情形不属于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测,以及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
计费、大批量验货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二)企业和服务单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的关联关系所发生的;
(三)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
性的;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单位的;
(五)企业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的。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探索与省创新券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动。联动地区可结合地方需求和预算情况选择联动方式与范围,具体以联动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原则上联动地区与省创新券按照不低于1:1比例联动(苏北五市与省创新券按照不低于3:7比例联动)。省创新券对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苏北五市14万元),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5%(苏北五市35%)。未纳入联动支持的企业,仅享受省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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